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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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闽科基〔2016〕8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

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在《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118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提高我省持续创新能力,面向我省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组建,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依托单位每年应提供50万元以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款专用。

第二章   

第五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认定、验收、评估、调整和撤销;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以下相同)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和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验收工作。

重点实验室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采取依托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认定方式组建。优先支持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内注册并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且年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其他省内注册并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

2、研究方向: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

3、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总数应在20人以上。

4、科研能力: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10项以上;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

5、硬件条件:具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仪器设备总价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6、构建和投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二年以上;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组织符合第九条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提交《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通过批准认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二年。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保障。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聘任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对于未按要求履责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研究开放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由依托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人(应为单数)以上,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位委员不能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员。固定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它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岗位,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特别是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二年,完成《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科技厅正式授予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及牌匾。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总结和定期考核评估的动态监督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每三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简称考评),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考察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考评成绩,确定重点实验室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五类。考评结果为优良的给予一定支持;考评结果为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未通过考评的或连续二次考评结果为整改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参加考评或中途退出考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复。考评的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依托单位等变更事宜。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例如:福建省亚热带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FujianNormal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17日印发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网站